分  类:部门规章
文  号:国经贸市(1996)741号
标  题 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2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市场流通与外经外贸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内  容

 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
督局、卫生检疫局:
  为贯彻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范进口食品标签中文标识,加强
进口商品的国内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技
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
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05号〕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关
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技监标函〔1995〕2
14号)的规定,决定对9月1日前进口预包装食品加贴的临时标签进行
检查,为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管理打下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和督促工作
  为落实此项工作,成立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检疫局组成的国家联合工作组。各地由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与卫
生检疫局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向目前
正在经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销商、进口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宣传进口预
包装食品应加贴中文标签及其内容和有关规定;同时督促经销商按规定加
贴中文标签。现正在销售未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审批编号的进
口预包装食品,销售商负责加贴简易中文标签,标签至少应有食品名称、
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同时向当地市(县、区)
技术监督、卫生检疫部门备案,并附卫生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此项工作应在12月底之前完成。
  国家联合工作组将于12月中旬对部分省、直辖市进行调查,了解此
项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地在97年1月5日至1月20日期间开展一次进口预包装食
品(重点进口酒类)中文标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请各地认真研究,周密
部署,按期完成检查任务。
  三、请将检查结果逐项汇总填表,并于97年1月底之前将总结材料、
检查情况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进口酒类标签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1、检查范围
  (1)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批发企业、饭
店、食品商场(店);同时抽查1—3个省(自治区)辖市的食品商店。
  (2)各市应检查5个以上批发企业、饭店、商场,5个以上一般食
品店、个体店。
  2、检查依据
  (1)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0344-
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3432-92《特殊营养品标签》三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
  (2)技监标函(1995)214号文“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检查内容
  (1)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对进口预包装食
品标签的审批号、镭射标志、卫生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蒸馏酒(法国干邑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罗姆酒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单一原料制备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
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
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3)发酵酒(葡萄酒、果酒、黄酒、日本清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全汁葡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产品类
型或糖度、原果汁浓度(黄酒、清酒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全
汁葡萄酒可免除)、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
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4)发酵酒(啤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酒精度、原麦汁浓度、生产日期、保质
期或保存期(全汁葡萄酒可免除)、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
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5)配制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酒精度、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
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附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进口洒类食品标签监
督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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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受检单位数|受检产品数|产品合格数|产品合格率
(%)|受检城市名 |
  ------|-----|-----|-----|-----
---|------|
  批发单
位  |     |     |     |        |      

  ------|-----|-----|-----|-----
---|      |
  零售商
场  |     |     |     |        |      

  ------|-----|-----|-----|-----
---|      |
  一般食品
店 |     |     |     |        |      

  体(摊)位
店|     |     |     |        |      

  ------|-----|-----|-----|-----
---|      |
  旅游饭
店  |     |     |     |        |      

  ------|-----|-----|-----|-----
---|      |
  境旅客携
带 |     |     |     |        |      

  口酒收购
站 |     |     |     |        |      

  ------|-----|-----|-----|-----
---|      |
  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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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的几点说明
  一、自1996年9月1日起,凡从各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必
须具有符合我国有关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的正式标签。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检疫局审核备案。
  2、玻璃瓶、易拉罐和铁盒装的食品,可以将整个标签纸粘贴在包装
物上;其它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刷在包装物上。
  二、1996年8月31日前进口的加贴临时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和商店加贴简易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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