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类:部门规章 文 号:国经贸市(1996)741号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2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市场流通与外经外贸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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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 督局、卫生检疫局: 为贯彻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范进口食品标签中文标识,加强 进口商品的国内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技 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 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05号〕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关 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技监标函〔1995〕2 14号)的规定,决定对9月1日前进口预包装食品加贴的临时标签进行 检查,为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管理打下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和督促工作 为落实此项工作,成立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检疫局组成的国家联合工作组。各地由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与卫 生检疫局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向目前 正在经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销商、进口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宣传进口预 包装食品应加贴中文标签及其内容和有关规定;同时督促经销商按规定加 贴中文标签。现正在销售未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审批编号的进 口预包装食品,销售商负责加贴简易中文标签,标签至少应有食品名称、 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同时向当地市(县、区) 技术监督、卫生检疫部门备案,并附卫生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此项工作应在12月底之前完成。 国家联合工作组将于12月中旬对部分省、直辖市进行调查,了解此 项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地在97年1月5日至1月20日期间开展一次进口预包装食 品(重点进口酒类)中文标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请各地认真研究,周密 部署,按期完成检查任务。 三、请将检查结果逐项汇总填表,并于97年1月底之前将总结材料、 检查情况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进口酒类标签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1、检查范围 (1)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批发企业、饭 店、食品商场(店);同时抽查1—3个省(自治区)辖市的食品商店。 (2)各市应检查5个以上批发企业、饭店、商场,5个以上一般食 品店、个体店。 2、检查依据 (1)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0344- 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3432-92《特殊营养品标签》三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 (2)技监标函(1995)214号文“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检查内容 (1)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对进口预包装食 品标签的审批号、镭射标志、卫生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蒸馏酒(法国干邑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罗姆酒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单一原料制备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 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 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3)发酵酒(葡萄酒、果酒、黄酒、日本清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全汁葡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产品类 型或糖度、原果汁浓度(黄酒、清酒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全 汁葡萄酒可免除)、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 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4)发酵酒(啤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酒精度、原麦汁浓度、生产日期、保质 期或保存期(全汁葡萄酒可免除)、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 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5)配制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酒精度、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 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附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进口洒类食品标签监 督检查汇总表 ------------------------------ ----------- 类 别 |受检单位数|受检产品数|产品合格数|产品合格率 (%)|受检城市名 | ------|-----|-----|-----|----- ---|------| 批发单 位 | | | | | | ------|-----|-----|-----|----- ---| | 零售商 场 | | | | | | ------|-----|-----|-----|----- ---| | 一般食品 店 | | | | | | 体(摊)位 店| | | | | | ------|-----|-----|-----|----- ---| | 旅游饭 店 | | | | | | ------|-----|-----|-----|----- ---| | 境旅客携 带 | | | | | | 口酒收购 站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附件三: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的几点说明 一、自1996年9月1日起,凡从各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必 须具有符合我国有关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的正式标签。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检疫局审核备案。 2、玻璃瓶、易拉罐和铁盒装的食品,可以将整个标签纸粘贴在包装 物上;其它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刷在包装物上。 二、1996年8月31日前进口的加贴临时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和商店加贴简易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销 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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