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类:部门规章
文  号:工商企字(1999)第172号
标  题 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颁布日期:1999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1999年6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经济检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  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全      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法企业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
999〕6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或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登
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2月3
日公布的第8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应采取实
事求是和慎重的态度,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
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不作出“没收
非法所得”的处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
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原则上适用各
行业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作过《关于适用“没收
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对
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企业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按
上述〔1989〕第33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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