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倍赔偿震惊房产界
日前,全国首例个人购房者双倍索赔案一审胜诉,开发商除退还消费者购房款外,还要赔偿一倍于购房款21万多元的损失。大连这起房地产双倍赔偿案胜诉在全国尚属首例,同时也引来激烈的争论:商品房到底是不是商品?如果不是,商品房到底“特殊”在哪儿?房地产的双倍赔偿行得通吗? 在各地每年消费者的投诉中,商品房的投诉已成为热点问题。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武高汉介绍,有关商品房的投诉主要包括:质量问题、合同不平等、房产商手续不全和虚假广告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大连一案中,被告利达公司认为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不适用于《消法》。而中消协人士认为,《消法》中并未对商品做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的区分,只要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就适用于《消法》。法院也因此做出经营者双倍赔偿消费者的判决。 有关商品房的投诉那么多,为何直到今年初才有了第一个双倍赔偿案的胜诉呢?有关人士认为,首先主观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碰到不合理的事往往息事宁人,能追回房款已属不易,哪里还敢奢求双倍赔偿。同时,客观上讲,房地产商实力、财力有绝对优势,且标的额巨大,一旦打起官司,旷日持久,个人难以应付,败诉时的诉讼费用也会给个人很大的压力。 尽管消费者还没拿到赔款,大连这起开发商双倍赔偿案意义仍十分深远。它可以规范房地产市场、打击假劣欺诈,保护消费、促进生产,对房地产市场是长远利好。 新闻背景 1997年底,大连消费者焦先生选中利达房屋开发公司一套住宅,售价210231元。交完购房款,办产权登记时他却发现利达公司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据调查,这套房是利达公司出资联建的职工住宅,利达公司只有60%的住房使用权,而该公司却将自建自用房当作商品房在市场上销售,并冒用正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诱骗消费者。去年6月,焦先生一纸诉状将利达公司告上法庭。经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利达公司卖房给焦属欺诈行为,依照《民法》、《消法》有关规定,判决该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被告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原告一倍于购房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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